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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州

阿坝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8-24

    

   阿坝州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在全国生态安全大局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61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立足阿坝州的基本州情,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立州之本和发展生命线,牢固树立“绿色导向、生态核心”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强力推进生态脆弱地区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积极探索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持续巩固生态环境优势,全力构建长江黄河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走出一条民族地区生态保护治理与生态资源开发并举的生态文明建设路子。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化国土开发空间,分类指导。根据阿坝州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同特征,谋求发展与生态的平衡,生态空间保红线,强化分类指导,实施差别化政策,统筹推进高山峡谷、高原草原等不同区域及其城乡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生态立州”,逐步建成统一的城乡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城乡环境保护和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岷江、大渡河等重点流域污染物治理,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农村地区的覆盖,建立健全全州农村环境治理的工作制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保护“青山绿水”,建设良好生态的成果。

坚持自然资源资产公有性质,创新资源开发模式。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及其产品,积极落实自然资产产权制度,严格自然资产用途管制,切实保障农牧民群众分享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发挥民族区域自治优势,积极探索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机制及利益共享机制的建立,促进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政府收益和群众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更好结合。

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激励和约束并举。尊重市场机制,支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动各方形成合力。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形成对各类主体的有效约束。

坚持试点先行和整体协调推进相结合,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统一部署下,发挥民族区域自治优势,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大胆试验。

(三)改革目标。

2020年,基本建成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保护体系,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为建设长江和黄河上游绿色生态屏障、川西北生态经济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美丽阿坝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一)加快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

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整合登记职责,统一登记簿册、登记依据。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2017年底前开展对土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统一登记,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办理登记。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按照确定的登记范围,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逐步开展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全面采录自然资源的位置、面积、范围、用途、权属等基本情况,划清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边界。(牵头部门:州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农牧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统计局。)

(二)健全自然资源产权体系。

按照有关要求,明确自然资源使用权人对自然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允许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权、林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担保、抵押。搭建统一管理、信息共享、便捷高效、服务公众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应用平台及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立反映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的自然资源定价机制。(牵头部门:州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州农牧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水务局、州林业局。)

(三)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机制。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转让价格除资源消耗、开发利用成本外,应注重生态补偿、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费用。严格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从经济、技术、环境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对环保设施完备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申请者给予优先考虑。依托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自然资源产权交易所,加强产权交易监管,形成交易方式多样化、透明化、规范化、便捷化的交易平台。(牵头部门:州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农牧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环境保护局)

(四)改革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对照中央、省要求,按照所有者和监管者分开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组建对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统一行使所有权的机构。探索建立政府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职责的体制。州、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相关职能,加强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数量、范围和用途的监管,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做好规划编制等。(牵头部门:州委编办、州国资委,配合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农牧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环境保护局)

三、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一)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

遵循主体生态功能定位,把握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与发展特点,根据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不同定位,推行与之相适应的差异化产业、财政、土地、人口、绩效考核等政策,引导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同步提升。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严控开发活动。(牵头部门:州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农牧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

(二)加快建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划定全州生态保护红线和县(市)生态保护红线,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分类、分级管控,并建立健全与省级联动生态保护红线体系。制定配套管控政策,强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生态脆弱区域的有效保护,严禁任意改变用途,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红线的破坏。完善覆盖全州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动态监测国土空间变化。(牵头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农牧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城乡建设局)

(三)探索建立国家公园体制。

结合阿坝州实际,对州大熊猫国家公园试点范围现有各类保护地管理机构进行整合,配合省制定大熊猫国家公园机构设置方案,设立阿坝州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分支机构,明确管理机构的权责利,构建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原则,探索建立国家公园公共资源的所有权归全民所有、管理权由国家公园机构统一规范管理、经营权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公开招标三大基本路径,规范所有者、管理者及经营者职责,形成资源监管体制。构建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国家公园建设。(牵头部门:州林业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编委办,配合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农牧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

四、建立空间规划体系

(一)探索编制空间规划。

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省级空间规划要求,研究制定县(市)空间规划编制指引和技术规范,全面清理现有各级各类规划,解决规划间存在的不衔接、不协调等问题,提高规划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多规合一”,实现一个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保持规划的连续性。严格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人口规模、产业布局、土地面积、资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指标,明确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的开发边界,以及耕地、林地、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的保护边界,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统筹规划。(牵头部门:州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牧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

(二)创新州、县(市)空间规划编制方法。

整合规划编制部门,由一个部门负责州、县(市)空间规划编制。规划编制前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以评价结果作为规划的基本依据。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扩大社会参与,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划经本级人大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上级政府部门备案。上级政府应加强对下级政府规划实施的指导。探索成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规划评议委员会,进一步提升规划的专业性、科学性。鼓励社会公众对规划执行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举报。(牵头部门:州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牧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

五、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

(一)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

将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起源商品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切实保护全州所有天然林。加大国有林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旧房改造、林区道路、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建立国家储备林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林区改革,健全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机制,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增加森林资源、改善生态和民生、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区新体制。健全集体林权制度,稳定承包权,拓展经营权能,推进以经济林木(果)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和村级农民互助担保合作社为主的“两证一社”新型林权抵押贷款改革,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和流转制度。吸纳引进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解决企业人才“青黄不接”问题,同时,加大对在职职工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林区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同时加大对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打击力度。(牵头部门:州林业局)

(二)完善草原保护制度。

突出草原在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建立草原公园。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推进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试点,依法明确草原权属,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严格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完善草原监测机制。深入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 建立合理的放牧系统,对天然草原划区轮牧、休牧、禁牧,实行休牧封管与合理利用相结合,以草定畜,使草场得到充足的休养生息机会,提高草地生产能力。大力开展天然草原退牧还草、草原鼠虫害防治等重点工程建设,加强退化草原、鼠荒地、沙化草地等治理力度。切实加强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的监管,严格控制草原非牧使用。(牵头部门:州农业畜牧局,配合部门: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

(三)完善湿地保护制度。

严格执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划定并守住湿地生态红线,逐步恢复退化湿地。建立健全州湿地管理体制。将若尔盖湿地范畴即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4县的5个湿地保护区以及九寨沟、松潘的高原湖泊湿地纳入工程规划范围,统一规划、整体运作、综合治理。稳步扩大湿地生态补偿试点范围,探索建立完善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实行湿地分类管理,规范保护利用行为,建立湿地生态修复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科学开展退化湿地恢复。采取自然恢复、人工辅助恢复,工程和生物相结合等措施,实施抢救性修复。在红原县嘎曲河流域继续深入实施草畜平衡试点工作、湿地生态恢复工程、人工草原补播等高原生态保护项目。(牵头部门:州林业局,配合部门:州农业畜牧局、州国土资源局)

(四)完善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修复机制。

加强项目组织和实施,建立以购买服务为主的生态建设成果管护机制,完善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修复机制和生态监测体系,加快推进川西藏区沙化土地、岩溶地区石漠化土地及干旱半干旱地区等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综合治理。将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立严格保护制度,强化封禁和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防沙治沙示范区建设,探索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的防沙治沙新机制。(牵头部门:州林业局,配合部门:州农业畜牧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发展与改革委)

(五)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落实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加强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准入标准,强化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监督检查,加强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从而实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时审核和报送储量统计工作,要求客观真实反映储量变化情况,并做好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严格矿山地质环境定期恢复制度,建立了地质环境恢复跟踪机制,确保资源有效利用,但绝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建立并实施全州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研究制定重要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化扶持政策,完善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牵头部门:州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州发展与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农业畜牧局)

(六)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将全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以提高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法中保护”,开展土地整治,实现土地整治与生态建设相结合,改善生态环境。做好调查评价、论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和灌溉条件,在确保不破坏并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禁止毁林开荒、陡坡开垦、乱垦草场和破坏湿地。各类废弃地纳入土地整理复垦的对象,通过对这些土地的复垦,达到生态重建、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为了整治水系或河道环境,在水系沿线的土地整理项目应优先;交通沿线、公路干线两侧的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废弃地的环境状况往往较差,其有关的整理项目优先。(牵头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农业畜牧局)

(七)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考核,切实保障水安全。规范取水计量监测监控技术,科学编制县(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完善州、县(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和地表水截流,强化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对水源地进行保护,实施绿色江河源行动,强化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水生态保护,实施岷江及紫坪铺水库上游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汶川、茂县、理县、松潘、马尔康、金川等6县(市)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坡耕地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牵头部门:州水务局、州环境保护局)

(八)健全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

建立健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机制,推动载能行业单位能耗“只减不增”,加强工业、建筑、交通、商务、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管理。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加快节能技术改造。严格执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节能监察监测体系。深入开展全社会节能宣传,转变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加强节能监察监测体系建设,完善节能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州、县(市)两级的节能监察体系,提升节能执法能力。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和节能标准体系,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增加森林、草原、湿地碳汇的有效机制。(牵头部门:州发展与改革委,配合部门: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商务州、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科技局、州统计局)

(九)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推行循环生产方式,在生态农业、工业转型等领域推进清洁生产示范,实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加大资源回收能力建设,完善城乡资源回收、分拣、集散站点等回收网络建设。推进农林废弃物处理资源化,进一步实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探索建立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强化政策支撑,加大财政金融对循环型生产、资源回收等领域支持力度。开展资源节约管理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等专题活动。(牵头部门:州发展与改革委、州经信委、州农业畜牧局,配合部门:州环境保护局、州住建局、州统计局)

六、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一)推进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

按照成本、收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放开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推进差别化排污收费。推进建立乡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污水、垃圾和危险废弃物处理收费政策。规范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牵头部门:州发展与改革委,配合部门:州经济和信息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畜牧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旅发展委、州财政局)

(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突出重点领域。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推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原平衡制度,逐步加大对人工饲草地和牲畜棚圈建设的支持力度,充实草原管护公益岗位;探索在若尔盖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补偿试点;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试点重要内容,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相关权益;探索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研究制定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牵头部门:州财政局、州发展与改革委,配合部门:州环境保护局、州林业局、州农业畜牧局、州水务局、州国土资源局)

创新体制机制。配合省级进一步完善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及时落实下达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对生态恶化地区的惩戒和约谈机制;统筹各类补偿资金,积极争取在阿坝州建立生态补偿综合试点示范,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研究制定相关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探索与受益区、下游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跨地区横向补偿试点;加强森林、草原、耕地等生态监测能力建设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等课题研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机制,考核结果纳入州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牵头部门:州财政局,配合部门:州环境保护局、州科技局、州林业局、州农业畜牧局、州水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委组织部、州纪委监察局)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出让,国有矿产资源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政策,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矿产资源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理清有偿取得、占用和开采中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的产权关系。加大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开力度。(牵头部门:州财政局,配合部门:州国土资源局)

(四)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

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的要求,研究制定整合财政资金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方案, 健全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探索创新生态保护资金使用方式,引导群众参与生态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和后续管护。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流域综合整治项目。(牵头部门:州财政局,配合部门: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环境保护局)

(五)落实草原河湖耕地修养生息制度。

以保障草原生态安全、实现草畜平衡和草原资源永续利用为目标,通过“禁”、“休”、“轮”、“种”等综合措施,加快建立以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制度、草畜平衡制度、草原监测评价考核制度为主体的草原休养生息制度体系;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以开发利用强度大、水环境恶化、生态脆弱的河湖为重点,通过“治”、“保”、“还”、“减”、“护”等综合措施,加快推进过载和污染河湖治理与修复,加大水源涵养保护力度,确保河湖水源安全,合理控制河流开发利用强度,切实保障河湖生态用水,保护和逐步恢复河湖合理生态空间,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河湖水生生物资源,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河湖休养生息的长效机制;因地制宜,采取“养”、“退”、“休”、“轮”、“控”综合措施,试点先行,探索耕地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之路,稳步实现从片面追求产出向“用养结合、永续利用”转变,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牵头部门:州农业畜牧局、州水务局,配合部门: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林业局)

(六)落实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划拨供地范围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扩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比例,减少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划拨,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探索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逐步提高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水平,逐步降低工业用地比例。健全地价形成机制和评估制度,完善土地等级价格体系,理顺与土地相关的出让金、租金和税费关系。探索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出租等方式,完善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牵头部门:州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

七、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

(一)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的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管理,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并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激励措施力度,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牵头部门: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财政局)

(二)完善水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结合地理特征、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污染物输送规律,探索与流域下游地区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全面建立州、县(市)、乡三级河长体系,各河湖所在州、县(市)、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州、县(市)两级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各河长负责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加强市、县(市)、乡之间跨境断面及边远地区环境综合治理,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在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基础上,探索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建立各流域内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等部门参加,多形式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和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与环境风险程度、污染物种类等相匹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牵头部门:州水务局、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畜牧局)

(三)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

坚持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建设、管理、监督、考核制度,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补贴,并采取州、县政府补贴及社会资本参与、住户付费的多元化投入运营方式,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运行保障机制。加强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牧业补贴制度,加快推进农牧业投入品减量化与无害化、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加强农牧业生产与农牧业污染防治的财政资金统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培育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市场主体,扶持农村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社与社会组织,强化县、乡政府环境保护职责,明确乡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网格化、标准化、全覆盖的防治体系。(牵头部门:州农业畜牧局、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参与)

(四)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全面推进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监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健全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制度,健全举报、听证、舆论监督等制度。(牵头部门: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务局)

(五)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切实强化生产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格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规制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法严惩重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部门: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司法局、州公安局)

(六)落实环境保护垂直管理改革。

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州级环保部门对全州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县级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州级环保部门,在州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在省政府制定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基础上,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州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州级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州级环保局任免。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州级,由州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环保分局领导。州级环保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环境执法力量,由州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牵头部门:州环境保护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配合部门: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农业畜牧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交通局、州林业局)

(七)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上《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建立生态资源监测和评估机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牵头部门: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农业畜牧局、州水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

(八)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加强信息化系统化建设和成果运用,强化执法技术支撑;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改变执法方式,适应排污许可制改革新形势。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建立健全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体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阿坝州环境监察体系,提升督政能力。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密切环保部门与公、检、法等机关的联系。(牵头部门: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州检察院)

八、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

(一)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

积极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境保护市场,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事务,均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转变。探索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推动国有资本加大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投入。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牵头部门:州财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配合部门: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探索推进用能权和碳排放交易制度。

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和新建项目能评审查,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开展碳排放权配额和自愿减排项目交易。(牵头部门:州发展和改革委,配合部门: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探索排污权交易和水权交易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上统一安排,建立健全排污权初始分配和交易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在此基础上探索跨区域排污权交易;贯彻实施《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水权交易制度研究,在此基础上探索开展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试点。(牵头部门: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配合部门:州发展和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

(四)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和绿色产品体系。

推广绿色信贷,研究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发放力度,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牵头部门:人民银行阿坝中心支行、州质监局,配合部门:州发展和改革委、州政府金融办、州环境保护局、州财政局、州银监局)

九、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目标考核体系。

立足于阿坝州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实际紧紧围绕经济增长绿色度、资源环境承载潜力、政府政策支持度研究制定可操作、可视化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因地制宜地设计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采取有力的落实措施,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政绩观。根据各县(市)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差异化考核。(牵头部门:州委组织部、州委州政府目标办,配合部门:州统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环境保护局,州委组织部、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农业畜牧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研究制定我州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工作方案,定期编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方,采取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牵头部门:州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业畜牧局、州林业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公安局、州卫生局、州交通局)

(三)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落实政府环境审计和政府官员环境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进行绩效考核评价与管理的重要参考。充分借鉴自然资源资产核算与编制的国际国内经验,制定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指南。鉴于现阶段全州在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基础信息调查方面已积累了较良好的实践基础,可遵循“由点到面、由易到难”、“先实物量、后价值量”的原则,探索按自然资源分类或分行政区域形成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再汇总形成全州层面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先行在县(市)层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核算主要自然资源实物量账户,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并公布核算结果。(牵头部门:州统计局,配合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业畜牧局、州林业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审计局)

(四)试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合理考虑客观自然因素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领导干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倒逼领导干部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核算好自然资源账和生态环境账,转变地方官员的政绩观,强化领导干部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促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推动实现社会经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相关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自然资源和环境状况的监测、调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动态统计台账,构建基础数据库等基础工作,在此基础上,在部分条件成熟县(市)开展试点审计。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审计,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情况,依法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确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在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的地位,同时依据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通过有机结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此外,加强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对接,积极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与经济责任相结合。由县一级作为试点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并结合最新要求和试点进展,在工作中不断完善。(牵头部门:州审计局、州委组织部、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畜牧局、州水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林业局、州统计局)

(五)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实行县(市)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细化、完善对县(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为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以可操作性,探索将追责范围、追责程序、追责方式和方法等纳入法制框架。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牵头部门:州委组织部、州纪委监察局、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农业畜牧局、州林业局、州审计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强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强化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州有关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和本方案制定单项改革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各市县要深刻认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加快落地落实。加快建立完善自治州地方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完善草原保护、湿地保护、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二)开展试点实验。

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积极性,鼓励各市县按照本方案的改革方向,从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和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其中需要法律法规授权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州市县各级部门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完善政策管理措施,加大推广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宣传力度,正确解读生态文明各项制度的内涵和改革方向,鼓励、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有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培育普及生态文化,树立绿色新风,增强全民环保意识、低碳意识、节约意识,形成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营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落实。

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州委、州政府请示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州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五)加强能力建设。

各县(市)成立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地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各职能部门监测、监管、风险应急等队伍的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加强藏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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